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一、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二、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三、 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 书面申请报告。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三) 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四、 达标检验

(一) 样品检验 (二) 生产一致性检验 (三) 国家机械工业局于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检验合格的企业与车型清单,送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五、 税务管理及处罚

(一) 负责实施减征小汽车消费税的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政策,做好监管工作。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 (二)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批准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减征消费税。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污染排放值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减征消费税资格。 对于被取消减征消费税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并按上述检验和批准程序后方可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 (四) 检验机构参与作假的,取消其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检验资格,并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 汽车生产企业采取不当手段骗取国家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一经查实,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回减征的税款,并予以处罚。

六、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