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 五、 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 五、 五、 税务管理及处罚 (一) 负责实施减征小汽车消费税的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政策,做好监管工作。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 (二)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批准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减征消费税。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污染排放值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减征消费税资格。 对于被取消减征消费税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并按上述检验和批准程序后方可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 (四) 检验机构参与作假的,取消其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检验资格,并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 汽车生产企业采取不当手段骗取国家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一经查实,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回减征的税款,并予以处罚。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