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2006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发展改革委

一、 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

二、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高耗能产业合理布… (二) 目标。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 (三) 原则。一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确定电价政策,促进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合理确定高耗能产业的总体电价水平,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

三、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 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 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 (三) 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 (四) 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 (五) 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

四、 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2. 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附件1:

一、 钢铁行业

(一) 淘汰类。 1.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 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 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 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 限制类。 1. 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 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 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 淘汰类。 1. 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 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 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

三、 电解铝行业

(一) 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四、 锌冶炼行业

五、 电石行业

(一) 淘汰类。 1. 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 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 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六、 烧碱行业

(一) 淘汰类。 1. 汞法烧碱。 2. 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 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七、 黄磷行业

八、 水泥行业

(一) 淘汰类。 1. 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 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 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 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二)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