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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2006年) 一、

一、 钢铁行业

(一) 淘汰类。 1.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 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 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 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 限制类。 1. 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 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附件1: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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