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一、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二、
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委托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
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7种矿产资源外…
四、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由国土资源部实施。
五、
国土资源部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
国土资源部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在线监管、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
七、
6省(区)国土资源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以及建立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单等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
八、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决定公布前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调整的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