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2017年) 一、

一、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