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2017年) 五、

五、 国土资源部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省(区)国土资源厅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内部审查制度,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国土资源部的名义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加盖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专用章,不得再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本年度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