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2016年) (十五)

(十五) 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建立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实施协调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依据。相关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失信行为的主体,由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探索对诚实守信的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激励,推动环境信用体系与其他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