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第二条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反倾销立案公告以及反倾销裁定公告(以下简称反倾销公告)中确定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反倾销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