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被引用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二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