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五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外经贸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被引用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二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