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九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被引用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二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