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