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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反倾销立案公告以及反倾销… 第三条 反倾销公告实施后,反倾销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受理、调查、决定和公告程序: 第八条 涉及有关反倾销复审的,产品范围的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第30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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