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反倾销立案公告以及反倾销…
第三条
反倾销公告实施后,反倾销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受理、调查、决定和公告程序:
第八条
涉及有关反倾销复审的,产品范围的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第30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