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程序:
反倾销立案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
反倾销初裁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申请;
本规则所称利害关系方是指反倾销申请人、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