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受理、调查、决定和公告程序:

外经贸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进行核对,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外经贸部通过问卷、实地核查、听证会等方式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核查;

外经贸部对申请内容的合理性和包括反倾销申请人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进行调查,对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等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按照上述程序规定,对符合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条件的申请,外经贸部可以对反倾销产品范围进行调整,最迟应在最终裁定公告中对外公布;

外经贸部没有收到调整产品范围的申请,根据对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的审查,也可以决定调整产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