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被引用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二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