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7年12月12日发布 根据2022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传播媒体依照本规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第四条
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印刷、出版、销售载有证券期货信息的各类出版物;未经邮电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传播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和寻呼台;未…
第六条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不得与个人合办栏目。与机构合办栏目,稿件的终审权在报刊社,报刊社不得准许合作方工作人员以本报刊社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
第七条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
第八条
综合类报刊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刊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需经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九条
电台、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节目时间开办证券期货节目;不得与个人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聘请个人做证券期货节目主持人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被聘…
第十条
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播发。
第十一条
寻呼台不得发布第三条所述第(四)、(五)项信息。
第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
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暂停其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