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2年) 第十三条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暂停其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刊号,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