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
在其产品(软件)中刊载第三条所述第(五)项咨询报告时,报告撰稿人必须署名真实姓名,并且是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
在其产品(软件)中刊载第三条所述第(五)项咨询报告时,报告撰稿人必须署名真实姓名,并且是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