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2年) 第九条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电台、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节目时间开办证券期货节目;不得与个人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聘请个人做证券期货节目主持人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被聘人员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相关从业要求进行审查,被聘人员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电台、电视台不能聘其主持该类节目。与机构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节目的终审权在电台、电视台。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合作方的工作人员以本电台、电视台记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