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传播媒体依照本规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

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

各类通讯社;

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

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

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