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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四、

四、 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第二十二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 第二十四条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 第二十六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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