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