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四、 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第二十八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四、 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