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