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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 二、 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确定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三、 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定本辖区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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