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二、

二、 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确定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