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三、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三、 三、 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定本辖区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