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一、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一、 一、 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