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二、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