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四、

四、 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