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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一、

一、 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 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 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 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 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 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 (六) 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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