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一)

(一) 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