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三)

(三) 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