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一、 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五)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五) 一、 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五) 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