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1994年) 1.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1994年) 1. 1. 设区的市(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 (1) 建立《规划》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工作组等); (2) 拟定、论证《规划》方案; (3) 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4) 在省的宏观调整和县提出医疗机构配置布局之后,完成《规划》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5) 组织《规划》的实施。 四、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