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六、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六、 六、 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