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五、

五、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