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四)

(四)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