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六、 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三) 六、 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