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六、 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二) 六、 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二)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