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2015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公路建设市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督查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部省联动、专家参与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 督查依据和标准: 第五条 督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严肃认真、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督查包括以下专项内容: 第七条 督查工作采取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督查工作实行督查工作组负责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督查内容和项目特点,在督查专家库中选调相关方面专家组成工作组,组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选派,或委托下级交通运输… 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下达督查通知、组成督查工作组、听取工作介绍、现场督查、交换督查意见、提交督查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进行(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必要时,也可采取随机… 第三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总体情况,在每年第一季度制订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明确督查省份和相关要求,统一部署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督查项目由督查工作组根据督查内容在赴现场前确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督查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综合督查工作组专家不宜少于5名;专项督查工作组专家不宜少于3名。对督查专家的选择实行回避制度。督查专家应严…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组完成现场督查后,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详见附件1)对督查内容进行督查评价,督查评价包括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两部分内容。 第十四条 督查结束后一周内形成督查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督查报告,形成督查意见书。督查意见书应指出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处理意见及整改要求;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进… 第十五条 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政准则和工作纪律,认真执行督查程序和标准。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或通报)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接到督查通报后1个月内,向组织督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组织督查的交… 第十七条 根据督查结果,对管理严格、市场秩序规范、项目实施良好的可给予表扬;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市场督查所涉及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将全年公路建设市场各类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多、性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年度督查情况,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或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督查工作需要,落实责任单位、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督查工作效果。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 2.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