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组完成现场督查后,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详见附件1)对督查内容进行督查评价,督查评价包括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两部分内容。

综合督查以被督查地区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为评价对象,分别对每个单项工作进行评分,再进行加权综合评价。

专项督查以单项工作为评价对象,分别对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进行评价,再进行加权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