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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督查工作需要,落实责任单位、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督查工作效果。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 2.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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