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3.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4. 第九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九节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四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四十六条 承担资信评级业务或者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如有)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