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