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项目协办人、保荐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保荐机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