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六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第六节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 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提请投资者,欲完整了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应查阅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曾对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董事会和审计机构关于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3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在分析财务状况时,应披露最近3年及一期末资产、负债的重要项目和重大变化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在分析盈利能力时,应披露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在分析现金流量时,应披露最近3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应披露原因…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并应结合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已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及历史实际支付情况、未来需要…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简要披露预测数,同时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