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 第十五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释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难于理解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总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之后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公司的经营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着重披露报告期新增的、可能对公司下一报告期经…

第三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的数据和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分析,以便于投资者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报告应当重点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至少包括: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说明报告期的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资产重组报告书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说明完成预测或计划的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如果预测本期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报… 第三十一条 报告期内涉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股权激励基金提取及分配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来源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以及审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第五节 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报告期内的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披露以下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媒体及日期。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售流通股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聘或解聘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已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若注…

第八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简易图表形式披露如下内容:

第二节 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及股东变化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总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列表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报告期末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查询索引。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的经营情况,主要围绕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尽量选择当期重大变化的情况进行讨论,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第四节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条 如与上一年度报告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因报告期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而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并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第五十一条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略,详情请登录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