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在其他证券市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文本(如有);

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